邵某在江苏徐州经营牛肉汤馆,向安徽淮南的牛肉经销商朱某进货1吨牛肉。朱某特意从国外订购牛肉,却在货运途中遇到新冠疫情,货物无法入境。11月1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审理该起买卖纠纷,并顺利调解结案。
邵某和朱某是朋友,朱某在淮南经营牛肉生意,邵某在徐州经营牛肉汤馆。2019年8月,邵某向朱某口头订购牛肉1吨,要求其将货物送至自己经营的位于徐州市的牛肉汤馆。同月14日,邵某便将货款68000元转账给朱某,但是朱某收款后迟迟不发货,被多次催促,仍以种种理由推脱。邵某只得向田家庵区法院起诉。
经承办人仔细查阅卷宗、详细沟通了解,朱某不是故意拖延,当初收了货款,特意从国外订购牛肉。但是货物运到蒙古国,便因为疫情一直发不出来,所以无法给邵某发货。
承办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又是朋友关系,又因原告在外地经营牛肉汤馆不便到法院,于是通过“云上法庭”进行线上调解,最终双方一致认可解除牛肉买卖合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2023年3月底一次性返还原告货款6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以未还部分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如果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对于仍可继续履行的买卖合同,从鼓励交易、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变更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但是如果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通过比较变更履行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大小,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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