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各地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监管以来,经常有商家因不符合规定受到处罚,如因食品过期、无报关单等行为受到查处。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查处的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呢?我们一起看一下~
未查验索取消毒证明等
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未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如,济宁市兖州区一水产公司,未履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被行政处罚案
去年11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一水产公司购进的冷冻食品无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给予其警告并责令改正。事后,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9999元的行政处罚。
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资料不全
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如,椒江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检验检疫等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去年12月,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食品商行两个冷库所销售的冷冻带骨牛肋排、冷冻去骨牛尾龙扒等8种共计230箱的进口冷冻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三证一码”不齐全的进口冷冻产品231.5公斤,销售额为9866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9元,罚款11万元。
未按要求溯源
未按要求溯源,依据各地规定实施。如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上传冷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去年11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一食品公司当事人未将采购冷冻猪碎膘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立案处理。
未送检
未送检,视情况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邹城市某水产超市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
2021年1月,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邹城市某水产超市内发现了一盒进口南美白对虾产品,重量500克,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
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各位商家经营时一定要合理合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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