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品加工服务基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9日 】
生效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
特别声明:201
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本规则为中冷冻品平台《用户协议》、《入驻协议》及中冷冻品平台相关服务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中冷冻品平台为“冻品加工”版块内卖家和买家(下称“用户”或“您”)提供冷冻鱼类、牛肉、羊肉、猪肉、虾类、贝类等商品(以下统称为“冻品”)加工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如您使用“冻品加工”版块的相关服务,您应首先同意受本规则条款的约束。
您同意本规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点击“我同意”或者其他方式接受;2)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即时通信等方式所作的口头或书面表示;3)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说明及使用帮助等)中有“默认同意”条款,您点击同意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了中冷冻品平台服务的;4)其他您与我们均认可的方式。
1. 用语释义
1.1 卖家:指经中冷冻品平台认证审核程序入驻“冻品加工”版块,向其他用户提供冻品加工服务的用户。
1.2 买家:指经中冷冻品平台认证审核程序使用“冻品加工”版块服务,向卖家购买冻品加工服务的用户。
2. 卖家权利义务
2.1 卖家可以在“中冷冻品平台”发布冻品加工服务信息,该等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且卖家应及时地披露冻品加工服务信息,保障买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买家。
2.2 卖家从事冻品加工服务,依法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
2.3 卖家提供的冻品加工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冻品及服务。
2.4 卖家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卖家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买家约定的方式、时限向买家交付所购买的冻品加工服务。
2.6 卖家如按照约定向买家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买家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卖家应当及时退还。
2.7 卖家应对其加工冻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冻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8 卖家从事冻品加工服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2.8.1 具有与加工冻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8.2 具有与加工冻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8.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8.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冻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冻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8.5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8.6 贮存、运输和装卸冻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冻品污染,并符合保证冻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冻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8.7 直接入口的冻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8.8 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冻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2.8.9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8.10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8.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9 卖家不得加工下列冻品、冻品添加剂、冻品相关产品:
2.9.1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2.9.2 用超过保质期的冻品原料、冻品添加剂生产的冻品、冻品添加剂;
2.9.3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冻品添加剂的冻品;
2.9.4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冻品;
2.9.5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冻品、冻品添加剂;
2.9.6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2.9.7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9.8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冻品、冻品添加剂;
2.9.9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冻品、冻品添加剂;
2.9.10 无标签的预包装冻品、冻品添加剂;
2.9.11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冻品;
2.9.12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冻品安全标准的冻品、冻品添加剂、冻品相关产品。
2.10 冻品加工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2.11 卖家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12 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冻品加工工作。有关冻品加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13 卖家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加工的冻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13.1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13.2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2.13.3 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2.13.4 运输和交付控制。
2.14 卖家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5 卖家采购冻品原料、冻品添加剂、冻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买家)的许可证和冻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冻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品原料、冻品添加剂、冻品相关产品。
2.16 应当建立冻品原料、冻品添加剂、冻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冻品原料、冻品添加剂、冻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17 应当建立冻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冻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冻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18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加工的冻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2.19 预包装冻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2.19.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19.2 成分或者配料表;
2.19.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19.4 保质期;
2.19.5 产品标准代号;
2.19.6 贮存条件;
2.19.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2.19.8 生产许可证编号;
2.19.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0 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卖家对其提供或委托方(买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与买家另有约定的除外。
2.21 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冻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22 冷库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科学管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计划检修。加强库房管理,建立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做好商品的养护、保管工作,按规定要求掌握库温,做到库内温度均匀,冻品做到先进先出。
2.23 严格按照买家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冻品加工活动。
2.24 按照买家确定的规格、数量、质量、生产标准等进行加工,加工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买家的要求。
2.25 严格管理买家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等,因卖家管理不善,造成买家该等物品丢失损坏,应向买家承担赔偿责任。
2.26 买家将制造材料交付卖家后,卖家应自费承担储存和保管,如造成损坏和损失由卖家承担责任。
2.27 卖家应将各种原辅料损耗率控制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损耗超出正常损耗率部分由卖家负责赔偿。
2.28 卖家应给买家人员提供监控生产过程的便利和协助。
2.29 卖家不得将买家包材、原料、印刷有买家标识的物品用于为买家加工之外的事项中。
2.30 在合同有效期间,卖家保证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不单方面拒绝买家加工要求,为买家加工生产所需的资质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资质和生产条件更改时及时告知买家。
2.31 严守买家的商业秘密。
2.32 卖家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因卖家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家利益受损,卖家应对买家损失进行赔偿。
2.33 卖家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因此导致冻品的安全、质量出现问题,由卖家承担全部责任。
2.34 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财产损失,应由卖家承担全部责任。
2.35 买家包材、印刷有买家标识的物品和其他买家交付给卖家的物品所有权归买家所有。
2.36 加工冻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买家所有,卖家不得为他人提供。
3. 买家权利义务
3.1 当买家在中冷冻品平台询价、采购相应卖家提供的冻品加工服务时,应仔细确认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并在采购下单时核对【冻品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是否开具发票及发票抬头、税号等信息。如用户填写的买家信息非买家本人,则该用户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家承担。
3.2 卖家应保证待加工冻品符合中冷冻品平台《经营类目管理规则》之准入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冷冻品平台有关线上协议、服务规则之约定的情形。
3.3 买家充分了解并同意,中冷冻品平台是一个商业贸易采购平台,而并非面向消费者的消费购买市场,故买家的询价、采购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贸易需求,不得存在实施恶意询价、采购、恶意维权等扰乱中冷冻品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中冷冻品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中冷冻品平台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
3.4 买家有权在中冷冻品平台提供的评价系统中对与买家达成交易的卖家的服务进行评价。买家的所有评价行为应遵守中冷冻品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评价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应包含任何污言秽语、色情低俗、广告信息及法律法规与本协议列明的其他禁止性信息;买家不应以不正当方式帮助他人提升信用或利用评价权利对卖家或平台其他用户实施威胁、敲诈勒索。平台可按照中冷冻品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买家实施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评价信息进行删除或屏蔽。
3.5 买家不应出现刷单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影响“中冷冻品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否则中冷冻品平台将视情况对买家做出暂停、终止买家的账户使用等措施。
3.6 若冻品加工版块出现促销、团购、众筹等活动,买家应按照“中冷冻品平台”不时发布的活动规则下单,并应在下单前仔细阅读活动规则,尤其关注期限、价格、退换货等特殊内容。
3.7 买家提供的【冻品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是否开具发票及发票抬头、税号等信息对于卖家提供服务至关重要,买家在下单时应准确核对。冻品加工服务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等以最终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信息为准。
3.8 买家应向卖家提供合乎要求的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9 买家有权对卖家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10 买家应负责向卖家提供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委托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3.11 买家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卖家提供代加工冻品及其他相关加工冻品所需的材料,因买家迟延交付造成卖家无法按时履约,相应的不利后果由买家自行承担。
4. 平台免责条款
4.1 由于互联网技术因素等客观原因,“中冷冻品平台”显示的冻品及其交易信息可能有一定的滞后性或差错。例如,网站在买家浏览时显示卖家有冻品加工服务供应信息但实际买家与卖家在线咨询或线下下单时卖家无法提供冻品加工服务。在此情况下,中冷冻品平台将尽力协调卖家尽可能满足您的采购需求。若因中冷冻品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法提供服务,买家有权向中冷冻品平台主张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但该等损失超出与中冷冻品平台约定的赔偿上限的情形除外。
4.2 买家在下单前应仔细阅读相应服务页面中的信息,特别是限制买家权益的内容,确认完毕后仔细核对冻品规格、数量、质量、生产标准等信息及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中冷冻品平台”上的冻品加工服务数量、价格等信息可能随时发生变动,“中冷冻品平台”将不作特别通知。若买家非实际接受服务方,则接受服务方的行为视同为买家的行为。
4.3 “中冷冻品平台”仅为卖家与买家提供冻品加工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服务,并不实际承担双方成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亦不对待加工及加工完毕冻品品质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因不可归因于“中冷冻品平台”的原因导致卖家或买家损失的,“中冷冻品平台”概不对此承担责任。
5. 交易流程管理
5.1 订单成立和生效
双方根据本规则在线上达成或在线下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卖家与买家之间的合同关系正式生效,双方在线下达成的《委托加工合同》视为对双方根据本规则在线上达成的《委托加工合同》的补充。
5.2 订单变更和取消
5.2.1 买家提交订单后一般不得对订单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取消订单,但卖家同意的除外;
5.2.2 买家确因订单信息有误等合理事由需对订单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当联系卖家进行,如卖家已根据订单信息开始履约,卖家有权拒绝买家变更订单信息的请求,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买家自行承担。
5.3 发货及验收
5.3.1 买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卖家交付待加工冻品及相关手续及证明,并及时向卖家提供包装物等所需材料,因买家迟延交付导致卖家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冻品加工进而无法依约交付成品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买家自行承担。
5.3.2 买家应本着审慎的态度以适当的方式对待加工冻品进行包装及运输,因买家包装或运输方式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买家自行承担损失。
5.3.3 卖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验收前述待加工冻品及其他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拒绝接收,卖家接收货物之日起【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家交付合格。
5.4 冻品加工及交付
5.4.1 卖家加工冻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买家的名称和地址;买家具有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买家的名称、地址和卖家的名称,或者仅标注买家的名称和地址。
5.4.2 买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买家或者卖家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5.4.3 卖家应保证按时完成交货,如出现延迟交货卖家应弥补买家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5.4.4 卖家在加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冻品受损的,卖家应弥补买家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5.4.5 卖家应本着审慎的态度以适当的方式对冻品进行包装,并负责以适当的运输方式将冻品运送至买家指定地点,卖家包装不当造成买家损失的,应对买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4.6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冻品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交付冻品时间不一致的,实际交付冻品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卖家与买家以签订买卖合同等方式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5 验收
5.5.1 买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确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验收。
5.5.2 买家应保证下单时填写的收货信息正确并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及时接收冻品货物,因买家自身原因导致的接收迟延,由买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不利后果。
5.5.3 买家应在接收冻品货物时对冻品的数量、品种、外包装、外表质量等进行确定验收并索取有关合格证明文件,并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说明,将情况及时告知卖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买家有权拒收,卖家应对由此给买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5.4 如冻品货物运抵买家24小时内买家未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产品质量的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视同该批冻品货物合格。
5.5.5 买家如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卖家所供冻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卖家协商解决,提供相关证明并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同该批冻品合格。
5.6 货款支付
买家应按照生效订单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卖家支付加工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5.7 退款
“中冷冻品平台”中的退款退货由卖家负责,退换货以及退款方面由买家和卖家协商解决,平台将尽量为买家提供必要协助。除另有约定,卖家确认同意退货后,平台向买家实际退款的金额为买家实际付款的金额;此外,中冷冻品平台中的部分冻品因其品质特性不支持退换,在此向买家特别提示。有关退款退货的具体规则可参见平台发布的《退货退款规则》。
6. 声明及保证
6.1 卖家、买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冻品委托加工合同。
6.2 卖家、买家签署和履行冻品委托加工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6.3 在成立委托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家、买家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7. 不可抗力
7.1 本规则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暴雨、冰雹、海潮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7.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7.3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冻品货物出现货损货差的,卖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8. 联系方式
就您在使用冻品e港版块服务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您可以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邮箱:service@cciigroup.com
客服电话:4000-666-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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