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与进口食品相关的248号和249号令。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48号令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与冻品相关的重点如下:
1.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2.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等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
3.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4.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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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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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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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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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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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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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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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全文可查阅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19591/index.html
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49号令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与进口食品相关的重点有:
1.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 2 年以上。
3.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4.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5.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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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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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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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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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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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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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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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6.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7.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8.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可查阅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19657/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