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生效时间】2019年【12】月【26】日
【说明】本规范自发布时起公示7日,并在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广告业务为中冷冻品产业综合服务平台(包括官方网站http://www.cciinet.com、移动端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下称“中冷冻品平台”)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为使用中冷冻品平台的注册用户(下称“用户”)提供广告发布服务,规范用户的商品/服务广告宣传工作,以便双方在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合规框架下展开合作,中冷冻品平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本规范。
1.2 用语释义
1.2.1 广告:是指用户通过中冷冻品平台网站页面,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中冷冻品平台内其他用户推销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
1.2.2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规范中具体指在中冷冻品平台发布广告的用户。
1.2.3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4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规范中具体指中冷冻品平台。
1.3 广告发布基本原则
1.3.1 申请在中冷冻品平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遵守以下广告发布的基本原则:
1)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 广告不得对其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中冷冻品平台平台内其他用户。
3)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5) 广告主发布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1.3.2 作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中冷冻品平台将切实履行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2) 查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予发布。
3)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予发布广告。
4) 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或者视情况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5) 在中冷冻品平台依法公布广告业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 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2.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2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2.4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2.4.1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4.2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4.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4.4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2.4.5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4.6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2.4.7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4.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2.4.9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2.4.10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2.4.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5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6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2.7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2.8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2.9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10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中冷冻品平台平台内其他用户辨明其为广告。
2.11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12 禁止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13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2.13.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13.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13.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2.13.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2.13.5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为准则
3.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3.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3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
3.4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5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6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3.7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8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3.9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3.9.1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3.9.2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 罚则
4.1 广告主在中冷冻品平台平台发布广告如有违本规范的规定:
4.1.1 对于拟发布广告,中冷冻品平台将拒绝予以发布,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由广告主自行承担,中冷冻品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1.2 对于已发布广告,中冷冻品平台将可自行决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而不必通知违规广告之广告主或征求其同意,因中冷冻品平台采取前述必要措施引发的不利后果由广告主自行承担,中冷冻品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中冷冻品平台损失的,广告主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则
5.1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2 本规范解释权归中冷冻品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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