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代理服务基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9日 】
生效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
特别声明:
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本规则为「中冷冻品平台」《用户协议》、《入驻协议》及「中冷冻品平台」相关服务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中冷冻品平台」为“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版块内商家和用户(下称“您”)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如您使用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版块的相关服务,您应首先同意受本规则条款的约束。
您同意本规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点击“我同意”或者其他方式接受;2)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即时通信等方式所作的口头或书面表示;3)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说明及使用帮助等)中有“默认同意”条款,您点击同意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了「中冷冻品平台」服务的;4)其他您与我们均认可的方式。
1. 用语释义
1.1 商家:指为“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版块用户提供冻品进口代理服务的代理商。
1.2 用户:指经「中冷冻品平台」认证审核程序使用“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版块服务,委托商家以商家名义与用户指定的海外供应商(下称“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企业。本服务仅面向在「中冷冻品平台」注册的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用户。
1.3 货物:用户委托商家从外商处进口的货品。
2. 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事项
2.1 商家接受用户委托,以商家名义与外商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代理用户进口指定货物。
2.2 用户下单应在「中冷冻品平台」进行,并可在平台执行付款等操作,商家应及时通过中冷冻品平台录入和反馈采购进度,以便用户在「中冷冻品平台」进行查询并进行后续操作。
2.3 委托代理:
2.3.1 委托确认:用户应以委托订单形式通过「中冷冻品平台」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业务信息作为委托内容:外商名称、拟进口货物的名称、种类、规格、品质要求、价格、数量、装运船期、起运港、目的港、包装等相关信息。商家应就该等业务信息与用户进行核对,并通过「中冷冻品平台」确认接受或拒绝用户的委托申请。为确保交易安全,各方同意外商经营身份必须为工厂(厂家)或是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或独家销售公司。否则,「中冷冻品平台」和/或商家均有权拒绝接受用户的委托申请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3.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确认:用户与商家确定委托内容后,商家应严格按照该业务信息对外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及时向用户反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终确认的签署版本应以用户向商家出具的关于确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的书面确认函为准。
2.3.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变更:在书面确认函出具之后,用户如需中止或终止对商家的委托的,应书面通知商家,并补偿商家因缔约或解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未书面通知的,则商家有权继续按原书面确认函确认的内容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署后,用户不得变更或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用户决意变更或擅自与外商达成补充或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协议,视为用户单方违约解除委托,商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用户承担,且商家有权基于解约前的委托关系继续向用户收取全部约定费用。
3. 商家权利义务
3.1 商家可以在“「中冷冻品平台」”发布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信息,该等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且商家应及时地披露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信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用户。
3.2 商家从事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履行相关手续的,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3.3 商家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服务。
3.4 商家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 商家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方式、时限向用户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
4. 用户权利义务
4.1 在使用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的过程中,您向商家发出的与服务有关的所有通知均应通过「中冷冻品平台」指定系统进行,并以「中冷冻品平台」发出的通知内容(如有)为准。
4.2 用户应保证拟购买之货物符合「中冷冻品平台」《经营类目管理规则》之准入要求,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冷冻品平台」有关线上协议、服务规则之约定及其他不适宜商家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之情形。
4.3 当用户在「中冷冻品平台」询价、采购相应商家提供的国际贸易代理服务时,应仔细确认采购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约定的流程在「中冷冻品平台」进行相应操作。如用户填写的用户信息为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用户承担。
4.4 用户充分了解并同意,「中冷冻品平台」是一个商业贸易采购平台,而并非面向消费者的消费购买市场,故用户的询价、采购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贸易需求,不得存在实施恶意询价、采购、恶意维权等扰乱「中冷冻品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中冷冻品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中冷冻品平台」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
4.5 用户有权在「中冷冻品平台」提供的评价系统中对与用户达成交易的商家的国际贸易代理服务进行评价。用户的所有评价行为应遵守「中冷冻品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评价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应包含任何污言秽语、色情低俗、广告信息及法律法规与本协议列明的其他禁止性信息;用户不应以不正当方式帮助他人提升信用或利用评价权利对商家或平台其他用户实施威胁、敲诈勒索。平台可按照「中冷冻品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用户实施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评价信息进行删除或屏蔽。
4.6 用户不应出现刷单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影响「中冷冻品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否则「中冷冻品平台」将视情况对用户做出暂停、终止用户的账户使用等措施。
4.7 若国际贸易代理服务出现促销、团购、众筹等活动,用户应按照「中冷冻品平台」不时发布的活动规则下单,并应在下单前仔细阅读活动规则,尤其关注期限、价格、退换货等特殊内容。
4.8 用户提供的商品名称、采购单价、采购数量、商品总重、单位、类型、规格、厂商名称、厂号、展示图片、是否开启预售等信息对于商家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至关重要,用户在下单时应准确核对。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等以相应订单页面最终显示的信息为准。国际贸易代理服务将由相应的商家直接负责处理并为用户提供服务。
5. 平台免责条款
5.1 由于互联网技术因素等客观原因,「中冷冻品平台」显示的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信息可能有一定的滞后性或差错。若因「中冷冻品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法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用户有权向「中冷冻品平台」主张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但该等损失超出与「中冷冻品平台」约定的赔偿上限的情形除外。
5.2 用户在下单前应仔细阅读国际贸易代理服务页面中的信息,特别是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确认完毕后仔细核对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中冷冻品平台」上的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相关信息可能随时发生变动,「中冷冻品平台」将不作特别通知。若用户非实际接受服务方,则接受服务方的行为视同为用户的行为。
5.3 「中冷冻品平台」仅为商家与用户提供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信息发布及交易撮合服务,并不实际承担双方因委托关系或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及其他一切相关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因不可归因于「中冷冻品平台」的原因导致商家或用户损失的,「中冷冻品平台」概不对此承担责任。
6. 交易流程管理
6.1 订单成立和生效
用户在「中冷冻品平台」国际贸易代理服务版块的下单的委托信息构成要约,商家审核并确认接受委托订单,商家确认接受或拒绝用户的委托订单后,双方之间的国际贸易代理关系正式成立并生效。具体以本协议第2条“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事项”约定内容为准。
6.2 款项支付
6.2.1 预付款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确认后,商家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安排对外支付货物首付款/全款前至少2个工作日内(具体以「中冷冻品平台」系统向用户发送的通知为准),用户应按约定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将预付款(具体以订单页面约定为准,但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采购订单货值的30%)按订单页面确认的固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给商家,作为商家接受用户委托签署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保证。商家应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向外商支付货款,若用户未按时支付上述预付款,商家有权单方面解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6.2.2 货款支付:用户未按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约定履行或因用户原因导致商家无法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用户所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商家保留因用户违约造成商家实际损失超过预付款的部分向用户追偿的权利;用户无违约的前提下其所支付的预付款冲抵用户应付商家货物的货款。商家收到用户支付的预付款后,应尽快对外支付,并向用户交付相应支付凭证。货物发运后,商家应及时将外商全套发货单据正本的扫描件向用户交付,商家支付货物尾款后,应及时将相应支付信息告知用户。 用户应至迟于货物清关之前向商家支付完毕全部货款。
6.2.3 汇率变动:本规则所涉及的外币汇率暂按订单页面确认的固定汇率计算,如实际对外付款当日银行汇率发生变化并且汇率变动幅度超过3%,商家有权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实际汇率为准,多退少补。
6.2.4 追加预付款及支付
自商家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日起,至用户付清本协议项下全部货款期间,如果货物的国际、国内行情下跌,下跌幅度超过下单页面的约定比例,用户须在收到商家的追加预付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应的预付款,预付款具体计算方法为:预付款追加额=货物单价跌幅(美元)*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下单页面的约定汇率。如果国际行情平稳或上涨,预付款则以初始金额为限。货物的国际行情以商家收到的两家外商现货平均报价为准。
如用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加预付款,则货权自规定的追加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至商家,商家有权处理货物并不予返还预付款,由此给商家造成的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6.3 附加服务:物流、仓储、清关服务
6.3.1 用户在此授权由商家以商家名义采购由商家代理进口贸易过程中(提货之前)的物流/仓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海运订舱、报关、报检、仓储、运输等服务,费用由商家预付,并最终由用户承担。用户应至迟于提货之前按照商家的要求向商家支付前述附加服务费用。
6.3.2 商家应承诺其访寻的前述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和价格应符合公平原则,不会过分高于其他拥有相同资质和可满足用户服务要求的企业报价。
6.4 提货
6.4.1 付款提货:用户需最晚在提货日15:00前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商家告知提货计划(包括提货日期、提货品目、重量、数量、提货车辆及司机信息等)。商家接到提货计划后,甲乙双方确认该批货物的销售合同。用户按照合同金额支付给商家,商家确认货款到账后用户方可提走对应款项的货物。
6.4.2 提货时间:
(1) T/T模式下的货物用户最晚于商家开始对外支付货款之日起90日内提走全部货物并付清商家全部款项。
(2) 信用证模式下的货物用户最晚于商家信用证议付之日起90日内提走全部货物并付清商家全部款项。
6.4.3 提货流程:
(1) 用户应向商家申请提货,并根据商家审核确认后的提货申请支付货款、代理费及相关费用。仅当商家确认收到前述款项后,放货流程方可启动。
(3) 货权归属于商家的,则用户应按照商家要求与商家签署《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以附件为准)采购货物,双方确认,除货物货款及商家代理费外,《销售合同》金额尚包括商家因接受用户委托对外进口货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垫税利息、银行手续费、银行手续费税差、仓储费、清关代理费、其他杂费。放货完成后商家应按照《销售合同》金额开具合法发票给用户。
(4) 在用户未付清销售合同应付金额之前,商家有权拒绝用户的提货要求。用户分批次提货的可分批次结算,商家可将对应结算金额部分的货物交付给用户。
(5) 为不影响放货时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以上提货流程提前进行。
6.4.4 货权归属于商家时,用户行使优先采购权且商家同意的,则用户支付的预付款可在每次提货时按照约定的预付款比例冲抵相应应付商家的货款。用户仅在其预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采购权。如用户未能在以上时间内付清货款,预付款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用户承担。结算总数量以进口发票数量为准。
6.5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划分
6.5.1 用户应配合并授权商家以商家名义对外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采购相关清关/物流/仓储等服务。
6.5.2 用户应至迟在货物清关之前向商家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并至迟于提货之前向商家支付完毕全部代理费用及商家垫付附加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垫税利息、银行手续费、银行手续费税差、仓储费、清关代理费、其他杂费。若用户未按照约定支付完毕前述部分或全部货款、代理费或费用的,则商家有权单方决定将全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商家所有,由此导致的商家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6.5.3 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商家所有后,商家有权自行处理全部货物,但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在其预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采购货物的权利。
6.5.4 用户负责提供所需进口货物的详细名称、数量、价格、品质要求,对国外卖方的信誉、委托进口的货物品质、履行对外合同的风险承担责任。货抵目的港,经海关检验后,如发现有任何品质及重量差异,用户应直接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6.5.5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到货时间、质量、数量、品质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不符等,商家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申请检验检疫机关进行检验,取得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在有效索赔期结束前合理时间内直接向外商或通过用户向外商索赔。如外商不能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及时装船或拒绝交货,商家可应用户的请求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外索赔,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商家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商家账户。在以上情形下,商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风险。
6.5.6 用户可委托商家办理货物保险,费用由商家支付。保险责任根据用户选择的保险种类以及商家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如出现保险事故,用户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商家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家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根据商家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
6.5.7 若货物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时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标准的情况,由此造成的经济、其他损失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家可以配合用户与外商进行协商,用户不得以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为理由而拒付或推迟支付货款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其他有关义务,否则,商家有权自行处置该批货物,产生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6.5.8 用户应当承担因政策、汇率和货物价格变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成本增加等责任;承担《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前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法律风险;承担《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进口商品品质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补充、修改、变更、终止引起的法律风险。
6.5.9 商家收到的全套通关所需文件如出现低报、瞒报、逃避关税、申报不实等情况,以及进口商品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货物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用户自负。
6.6 货物仓储、交付及风险承担
6.6.1 用户须委托商家进行进口货物的仓储,商家在入库时对货物进行验收,如验收过程中出现货物包装破损、货物外观异常或者实际验收货物外包装列明的品名、规格、件数与用户委托书不符的情况,商家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用户。商家此等验收仅为形式表面验收,并进行抽查性验收,不对每一货物包装之内容进行实质验收。用户同意,商家此等抽查性验收,不因此剥夺商家未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用户没有提供全部真实的信息或文件或者货物实际情况与其委托书所声称之货物不一致之权利。
6.6.2 在用户未向商家付清货款、代理费及商家垫付附加服务费用之前,商家有权随时单方决定将货物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商家所有。
6.6.3 对于仓储部分,由于商家原因造成库存货物的丢失和损坏由商家负责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库存货物存在自然特性或缺陷、非商家可控的货物品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风化、熔化、垮塌、氧化、脱水等物理或化学的变化)造成货物变化的不在此列,商家不承担责任。
6.6.4 如用户因各种原因放弃购买进口货物,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商家。商家处理弃货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承担。同时,用户仍应当在放弃购买通知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商家付清本协议项下商家对外支付全部款项及代理费。用户到期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上述款项时,商家有权处置用户弃货用以冲抵上述款项,如处置后仍有部分未结清的款项,商家有权继续向用户主张。
6.6.5 用户付清全部货款、代理费及商家垫付附加服务费用后可向商家提出出库申请,由用户提供给商家出库单,并注明相关提货信息(提货人单位名称,提货时间,提货车号,司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所提货物信息);商家应凭以下所有文件予以放货:
(1) 用户盖章的出库单原件或传真件(或用户指定邮箱发出的正本扫描件)一份。用户确认加盖其印章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指定邮箱、传真号码有变化的,应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盖章文件的形式通知商家。因用户未及时书面通知商家导致放货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用户承担。
(6) 提货人单位介绍信原件一份或提货人员的身份证证明文件。商家在货物出库时核查并回收上述放货文件,将登记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号码和汽车牌号登记留档,并由指定提货人签收。
6.6.6 商家在收到相关货物的检验检疫证明后,在用户支付全部货物货款及相关费用后,商家应把货物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交给用户。
7. 赔付规则
7.1 货物的品质及数量均以到货港独立机构出具的证书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的品质及数量方面的争议,不影响用户履行本规则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支付货款、代理费及缴纳关税、增值税等。
7.2 货物如出现保险事故,商家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结果由用户承担。
7.3 若出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情形,作为进口代理人,商家应用户的请求全力配合用户对外索赔;同时,商家可以拒绝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索赔规定不相符的索赔要求,如超过索赔期限或索赔理由不足等索赔要求;对外索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8. 声明及保证
8.1 商家、用户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规则项下涉及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8.2 商家、用户签署和履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8.3 在签署《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商家、用户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8.4 您明确知晓并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本服务各阶段所提供的相应协议条款是相关协议成立的前提,如您不能接受并同意该等协议条款的,则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在此,您明确知晓并同意,您根据有关协议及本产品的相关规则在本产品有关阶段确认签署的电子协议即视为您本人真实意愿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您承诺将不会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相应协议之法律效力。
9. 不可抗力
9.1 本规则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暴雨、冰雹、海潮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9.2 各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或部分履行的书面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5日,商家与用户应对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的履行或解除进行协商。如60日内商家与用户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9.3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出现货损货差的,商家及「中冷冻品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联系方式
就您在使用国际贸易代理服务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您可以通过如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4000-666-591
附件一:
确认函
代理方名称:
我 公司确认于2019年 月 日之后委托贵公司与中国境外出口商签订的所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我司承担。
公司(委托方/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购销合同模板
销 售 合 同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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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买方: |
|
签订日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序号 |
合同号 |
中文名称 |
种类 |
重量/ Kgs |
数量/箱 |
销售单价¥/Kgs |
销售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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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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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
二、质量标准及包装:卫生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取纸箱包装。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验收地点为卖方指定仓库。买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提货之日起叁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期内若买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产品质量已合格,买方对此无异议。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以双方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结果为准。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提货地点为卖方指定仓库,运费由买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买方需于合同签订日起 3日内付清本合同货款,卖方确认货款全部到账后,买方方可提货。卖方应在买方付款后15日内开具国家统一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允许 %溢短装,多退少补。
七、违约责任:卖方不能按质、按量交货时,经买方催告后的合理时间内,卖方仍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超过1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付清全部欠款。合同终止前已经发生的双方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卖方通知买方提货时,买方应在三日内提走货物。
八、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并由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免除双方相关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提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应恢复履行本合同。
卖方: |
买方: |
授权代表: 地址: |
授权代表 地址: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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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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